关于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17:54 浏览: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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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农业部等
关于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林 业 局 文件
农 业 部
监 察 部
国统字〔2006〕23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林业厅(局)、农业厅(局)、畜牧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总队: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以及“要对各地退耕还林还草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统计调查,真正摸清底数,理清问题”的批示精神,全面深入了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情况和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情况,统筹研究和完善“十一五”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政策措施,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决定联合开展全国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本项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领导,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联合组织实施,共同完成。省级核查具体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县级核查具体工作,设有国家农调队的县(市)核查工作由农调队负责,没有设立国家农调队的县(市)核查工作由县统计局负责,但业务上要接受所在省(区、市)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的领导。
二、开展核查工作的地区和核查范围
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地区是: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核查范围是上述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退耕还林还草县(市),涉及26000多个退耕还林还草乡镇,27万多个退耕还林还草村,3200多万户退耕还林还草农户。
三、核查方法
采取居中等距抽样调查方法,根据抽样调查的科学测算和代表性检验,实行三层抽样,先在全国2279个退耕县中抽选500个核查样本县;再从500个样本县中再抽选3200个退耕样本村;最后从3200个退耕样本村中抽选32000户退耕样本户进行调查。调查方法是调查员入户访问调查,并对退耕还林还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退耕还林还草户的人口及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二是耕地面积及其构成;三是农户粮食生产、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粮食购销及库存情况;四是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收支活动情况;五是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分林草种、分坡度级的造林情况。
五、核查工作流程
(一)联合制定核查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联合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核查方案》,其中包括抽样调查方法以及各省(区、市)的样本县、样本村、样本户数量和核实调查表。《退耕还林还草核查方案》另行下发。
(二)布置核查任务和业务培训。国家统计局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核查任务,并就抽样方法和调查内容对省(区、市)进行业务培训;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对抽中县布置核查任务,并进行业务培训;退耕样本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负责调查员选聘、业务培训和布置核查任务。
(三)样本抽选。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根据核查方案要求的样本抽选方法和确定的样本县数抽选出调查县(市);各调查县(市)统计局、调查队根据样本抽选方法和确定的样本村数和样本户数抽选出调查村和调查户。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必须将样本抽选结果报国家统计局核准,调查县(市)必须将样本抽选过程和结果报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核准。
(四)入户调查。要求调查人员必须亲自入户调查,同时要认真查阅核对农户退耕台账,对于退耕还林还草、造林面积必须实地丈量核查。要求调查员做到耐心细致,认真、如实填报每一个指标,对有疑问的指标应进一步进行核实,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五)调查表上报。数据录入一律在县级进行,完成后报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最后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报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汇总,省级和县级不进行汇总。
六、纪律要求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造福千秋万代、利国利民的重要战略举措,核查结果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研究退耕还林还草后续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温家宝总理在《统筹研究“十一五”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政策措施有关情况的报告》中“要有纪律要求,确保上报材料实事求是”的批示精神,特制定以下几条纪律要求:
(一)各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及调查县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担负起核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林业部门要及时提供核查工作所需的退耕县、退耕村、退耕户的相关资料,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抽选样本,按方案要求扎实开展核查工作;同时要主动与发展改革委、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联系和沟通,争取各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及时解决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调查县(市)、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调查村村委会等要严格遵守统计法规,积极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做好核查工作,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涉阻碍核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调查户拒绝接受核查或回避核查,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更改或授意更改核查结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蓄意干涉核查工作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查员应严格遵照核查方案的要求,亲自入户调查和实地核查,认真负责、尽心尽力地完成核查工作,并对自己填报的调查表签字负责。调查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以外,还要追究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将联合对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进行复查。同时,省级各有关部门也要联合开展复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以确保核查工作圆满成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监察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财文[2006]273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2006-12-1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创意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人负责。
(二)负责建立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编制文化创意产业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三)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
(四)预算批复后,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五)编制年度决算。
(六)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依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资助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区县政府职责:
(一)根据本区县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报本区县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区县申报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区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一)根据各部门承担的政府职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部门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系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附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制作和交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行业。其中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项目是支持的重点。同时,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六)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及奖励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相关的委办局或区县申报,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根据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工作整体规划及重点工作审核遴选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实施绩效考评的项目,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二月份公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发布重点项目公告。每年五月份,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后,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入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我部制定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第三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以下四类:
(一)港澳医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牙医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生、中医师、牙科医生、牙科医师;
(二)港澳药剂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药剂师、药房技术助理;
(三)港澳护士: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助产士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护士;
(四)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6类人员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治疗师、按摩师、针灸师、诊疗辅助技术员4类人员。
第四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是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
第五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作为聘用单位。
第六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应当向拟聘用其短期执业的医疗机构提交在港澳获准从事的业务范围及与业务有关的权利义务说明。
第七条 港澳医师来内地短期执业,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申请。
第八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五)近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七)拟聘用医疗机构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协议书;
(八)拟聘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九)该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港澳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说明;
(十)拟聘用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执业承诺书;
(十一)内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必须经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第九条 负责受理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注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凭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注册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执业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相应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聘用的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十三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不具有处方权。
第十五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聘用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与拟聘用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被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取消执业资格的;
(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 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执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港澳医疗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期间出现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执业。
第十七条 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设立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信息管理系统。
负责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准予注册或者注销注册后10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短期执业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时,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结合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执业承诺书。
第十九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期间发生医疗损害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本规定为聘用的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办理注册手续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期间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香港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2.香港医疗专业人员注册证书情况说明
3.澳门医疗专业人员执照情况说明
附件1
香港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姓 名:_______
申请执业地点:_______
申请执业范围: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香港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在内地短期执业使用。
2.一律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基本情况中的学历和学位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学历。
5.“相片”一律用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6.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6个月内
二寸免冠
现是何地
永久性居民
香港( )
澳门( )
来往内地通
行证号码
正面半身
照片
取得合法执业资格时间
证书编号
在香港(澳门)从事的工作内容描述
在香港(澳门)执业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执业医疗机构名称
申请执业范围(工作岗位)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执业机构
技术
职务
从事何专业
技术工作
备注
医疗机构意见
单位印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执业地点:
执业范围:
执业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香港医疗专业人员注册证书情况说明
医疗专业人员
注册机构
相关香港法例
注册证明书
(有或无)
执业证明书
(有效期限)
一年
三年
1
医生
香港医务委员会
医生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161章)
有
√
2
牙医
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
牙医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156章)
有
√
3
药剂师
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
药剂业及毒药
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
有
√
4
脊医
脊医管理局
脊医注册条例
(香港法例 第428章)
有
√
5
护士
香港护士管理局
护士注册条例
(香港法例 第164章)
有
√
6
助产士
香港助产士管理局
助产士注册条例(香港法例 第162章)
有
√
7
医务化验师
医务化验师管理委员会
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 第359章)
有
√
8
职业治疗师
职业治疗师管理委员会
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 第359章)
有
√
9
视光师
视光师管理委员会
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 第359章)
有
√
10
物理治疗师
物理治疗师管理委员会
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 第359章)
有
√
11
放射技师
放射技师管理委员会
辅助医疗业条例(香港法例 第359章)
有
√
12
中医
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医组
中医药条例(香港法例第549章)
有
√
澳门医疗专业人员执照情况说明
澳门公立医疗机构任职的医疗专业人员,不具有相关医疗专业人员执照,仅由任职机构发出在职证明书。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84/90/M号法令,以私人制度提供卫生护理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共有10类,并领取执照,其职业名称和执照代号对应关系如下:
职业名称(中文及葡文)
执照代号
针灸师 Acupuncturista
A
中医师 Mestre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
C
牙科医生 Médico Dentista
D
护士 Enfermeria
E
医生 Médico
M
牙科医师 Odontologista
O
按摩师 Massagista
S
诊疗辅助技术员 Técnico de meios auxiliares de diagnósticoe terapêutica
T
治疗师 Terapeuta
T
中医生 Médico de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