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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2:28:38  浏览:8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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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

  根据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市医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6〕116号),以及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关于适用人员范围
  
  符合《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发放养老待遇的高龄无保障老人。
  
  二、关于告知和办证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高龄无保障老人发放养老待遇后,发给其核定表、医保告知单。
  
  (二)高龄无保障老人凭本人的一寸照片(一张)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核定表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上海市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证》(以下简称《医保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要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三、关于医疗待遇
  
  (一)符合《试行办法》的高龄无保障老人,从2006年9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
  
  《试行办法》实施后,达到享受条件的高龄无保障老人,从其符合享受条件之月起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
  
  (二)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按《试行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就医管理
  
  (一)长期居住本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就医
  
  1、长期居住本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办理《医保证》时,由本人根据就近原则,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般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然后凭《医保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更换。
  
  2、高龄无保障老人因病情需要转诊医疗的,可凭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至其转诊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限于1所,每次转诊期限为1~3个月。因病情需要继续转诊的,应当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二)长期居住外省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就医
  
  1、高龄无保障老人至外省市长期居住的,可到邻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后,高龄无保障老人可到外省市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居住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到居住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及乡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2、就医关系转移至外省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需回上海定居,或因疾病需回本市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到原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回手续。
  
  五、关于医疗费报销
  
  (一)医疗费报销范围
  
  1、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范围包括: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外省市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在本市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以及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
  
  2、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按本市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就医关系在外省市并提供当地相关规定的,可参照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能同时参照本市和外省市的规定。
  
  城保的分类支付规定中,高龄无保障老人执行有关医保支付限额的规定,不执行按比例个人分类自负的规定。
  
  (二)医疗费报销待遇的起始时间
  
  高龄无保障老人领取《医保证》后,即可申请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医疗费从其按《试行办法》规定年满70周岁之月的1日起计算。
  
  (三)医疗费报销手续
  
  1、高龄无保障老人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统筹资金报销范围的,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申请零星报销,并携带下列身份证明及资料:
  本人的《医保证》、身份证、医疗费原始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
  
  2、医保服务点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送所属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审核,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按规定审核后,相关费用予以报销。
  
  3、报销的医疗费由区县医保事务中心以银行卡或邮政汇款形式支付给高龄无保障老人。
  
  (四)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的期限
  
  高龄无保障老人当年发生的医疗费,向医保服务点申请办理报销,但报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次年的3月份。
  
  六、其他
  
  自《试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原纳入《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6〕14号)的年满70周岁的老年遗属,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对象范围的,按本操作细则执行,不再享受老年遗属待遇。
  
  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医保服务点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将原《上海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证》更换为《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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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
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
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
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
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
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
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
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
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
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
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
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
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
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
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
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
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
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
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
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
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
位核准。
  (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
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
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
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
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
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
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七)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
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
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
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
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
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
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
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
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
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
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
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
会保险关系。
  (十)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
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
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
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
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
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
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二、严格监督,追究责任
  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
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
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
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
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
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
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由法制办会同
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一)全面准确理解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战略方针,坚持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
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
针。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
力和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改制、结构调整、深化改革、转换机制,
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二)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各地区要防止和纠正不顾产权市场供求状况及其对价格
形成的影响作用、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
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
  (三)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
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
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
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
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
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
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关于转发《关于划拨2008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划拨2008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的通知》的通知

民人事字〔2008〕212号


委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划拨2008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6号),2008年我委有3项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获得资助。中南民族大学熊海容获得优秀类项目资助,资助7万元;北方民族大学沈宏芳、大连民族学院乌云娜获得启动类项目资助,每项3万元。共计13万元。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人社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优秀类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请于2009年11月底前报国家民委人事司。

  附件:《关于划拨2008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通知》(人社发厅〔2008〕86号)

                   国家民委人事司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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