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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26:21  浏览:9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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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政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6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政府工作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差或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或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一致,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要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有效实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结合本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经济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拟订和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后,方可公布施行。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特殊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不得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和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四)讨论和通报重大改革和机构变动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扩大到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
(五)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及安全生产形势;
(六)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需要市政府审定的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
(八)研究政府系统人事任免事项;
(九)讨论其他需提交常务会议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一般安排在每月上旬和中旬召开,原则上每月下旬不安排常务会议。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市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的负责同志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新闻单位参加会议,并作宣传报道。
四十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事项或紧急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五、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和监察、审计方面的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实行公文限时办结制,减少公文办理层次,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程序。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下级机关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等,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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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印发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生活人民水平的提高,以体育健身、竞赛、培训、娱乐、表演等为内容,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体育经营活动日益丰富,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不断发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使体育在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可喜的步伐,极大地增强了体育发展的后劲与活力。同时,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对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应当看到,在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一些组织和个人未经体育部门同意,擅自开展体育经营活动;一些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违背体育运动的规律,或缺乏必要的技术力量,指导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体育业务技术和技能,名不符实,损害消费者;体育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简陋,不符合专业技术标准,或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甚至有人利用体育经营活动非法从事封建迷信、赌博和一些格调不高的活动,或拉帮结伙,破坏社会治安。这些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危害了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印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国家体委"研究制定体育经济和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体育市场"。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更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力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1994年5月,国家体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94]体计经管字201号文件),对体育市场的管理范围进行了规定。
  为了鼓励和正确引导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力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在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体育健身、娱乐、训练竞赛、培训、表演等经营活动。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委批准开展,在国家体委的指导和有关体育项目协会的具体组织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以及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二、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事先经过相应的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我国境内举办全国性、国际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方面的主要职责有: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各类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初步审查;培训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和业务指导人员;向体育经营者进行体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供体育业务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问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现有各体育项目协会的力量,切实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从业条件,超出业务范围及其他非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权或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取消从业资格。吊扣经营证照等处罚。
  五、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并主动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在此基础上逐步理顺管理关系,建立健全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使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附:体育运动项目名称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滑板、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注:1.新增体育运动项目或现有项目的调整、变化,国家体委将及时公布;2.部分体育运动项目包含若干小项,具体项目以各全国性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公布的为准; 3.具有较强的地方性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由地方体育部门确定。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的《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我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河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意见》(豫发〔2009〕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随调)落户我市的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配偶。

  第三条 按照属地安置的原则,市本级负责南阳军分区、71669部队、96265部队、61832部队、72619部队、武警南阳市支队、武警南阳市消防支队等驻城区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原系公务员身份的,一般按公务员安置;原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协调安置;原系企业职工身份和无工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企业用工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五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政治任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按照本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以接收为由向随军家属收取任何费用。驻宛部队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等工作。其中,人事部门负责安置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进企业单位的随军家属,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衔接随军家属安置的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设在该部门的双拥办承担);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七条 对随军前有工作单位并已办理接收录用手续的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参照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等相关情况,在相应或相近类型的单位优先安置。

  第八条 随军家属安置到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制限额内优先解决,对安置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可适当放宽,编制部门负责进人前机构编制审核。

  第九条 随军家属随军前属于财政供给经费的人员,原则上可对口安置到有编制空缺的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

  第十条 对随军家属自主联系好接收单位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人事政策和安置原则上进行审查把关,及时提请市人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对到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与其他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在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不得无故辞退。

  第十二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人数超过该企业用工总数60%(含60%)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驻宛各部队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将本单位需要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报双拥办。

  (二)双拥办对随军家属安置名单进行初审后,分别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并调档核实,由编制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制定安置方案并征求部队意见,送双拥办汇总,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双拥办牵头,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部队政治机关共同组织召开随军家属双向选择会。

  (四)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时报到上班。对已安置但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安置。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但无单位接收,本人也无法找到工作的,从批准随军之日起半年内没有得到就业安置的,经审核,从第七个月起按驻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直至上岗就业、配偶调离南阳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八一”前拨付民政部门,由双拥办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其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免费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职业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坚持常抓常议,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凡当年随军家属安置率达不到90%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没有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分别由市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28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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