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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1:58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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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国家科委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国家科委



为了加强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的管理,更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等有关条法和规定,特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一条 贷款对象
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及承担科技开发任务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科技开发专项贷款:
1.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2.具有完成科技开发项目的能力,包括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等;
3.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包括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等已落实;
4.有不少于总投资10%~30%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5.在建设银行开立有关帐户,并能按期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条 贷款对象所承担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
2.所采用的科技成果已经列入国家“火炬”、“星火”、“成果推广”、“科研”以及“社会发展”等科技计划或已经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具有省优、部优以上技术水平。没有新的技术含量的单纯扩大生产规模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不能申请科技开发专项贷款;
3.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具有贷款偿还能力。
第三条 贷款主要用途
1.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试制和开发项目需要购置的一些技术软件、设备、材料以及试验费等;
2.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间试验,主要指小型工业化试验和小批量生产所需购置的各种仪器、检测手段、设备、材料、工装试验费等;
3.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所需购置的一些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设备、仿制材料及试验费等;
4.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中所需配套的零星土建工程。

第二章 贷款项目的申报和贷款的审批
第四条 贷款的申报程序
(一)国家科委推荐项目。
国家科委根据科技与经济发展政策组织编制国家级科技项目贷款建议计划送建设银行总行审核。建设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科委的建议方案,下达贷款项目评审通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会同当地科委参照科技开发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简表(附表二)要求共同组织调查
评审,评审意见及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评审报告由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省市级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总行。
(二)地方科委和建设银行联合推荐项目。
1.申请建设银行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的单位,在向经办行(或当地科委)提送项目贷款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抄报当地科委(或经办行),填写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申请表(附表一),并附报如下材料:
(1)科技成果的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已通过鉴定的新技术,应附证明材料;
(2)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如属技术转让或技术协作项目,应同时提送技术转让或技术协议书(合同)。
2.经办行和科委收到上述贷款项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评审(内容参照附表二)。建设银行主要负责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评审,科委主要负责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评审,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对经审查同意的项目,由经办行写出调查评审报告,并与当地
科委联合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同调查评审报告一起上报上一级建设银行和科委。经逐级上报,联合筛选后,报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
3.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根据下级建设银行和科委报来的项目,认真审查筛选,可安排贷款的项目,由省市级行商省市科委安排;安排不了的项目,由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联合上报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
第五条 贷款的审批权限
国家科委推荐项目和由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联合上报项目的贷款审批权在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安排贷款的项目,由省市级行商省市科委审批。

第三章 贷款计划的管理和下达
第六条 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根据人民银行每年核定给建设银行的科技开发专项贷款计划,采取集中下达和切块核定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第二章第五条划定的贷款审批权限,每年集中70%的贷款规模由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安排项目,另30%的贷款规模将根据科技与经济发
展布局及贷款管理等情况,切块核定给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
第七条 计划的下达
属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审批的项目贷款计划,由建设银行总行商国家科委共同下达,属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审批的项目贷款计划,由省市级行商省市科委在切块规模和回收再贷规模中安排。
第八条 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发现项目情况变化或存在其他问题,即停止办理贷款手续,由经办行与当地科委协商并报计划下达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贷款计划。经计划下达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贷款项目。
第九条 科技开发专项贷款到期收回后,总行不核减科技开发专项贷款计划,由省市级行商省市科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安排审批权限内的科技项目贷款。

第四章 借款合同及担保
第十条 办理科技开发专项贷款手续时,借款单位应与经办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类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贷种为“科技开发专项贷款”。属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审批下达贷款计划的项目,借款合同副本必须分别抄报建设银行总行信贷部和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各一份备案,作为
考核科技开发专项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不按期报送借款合同的行,视同未执行贷款计划,总行和国家科委相应扣减其贷款计划。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与经办行签订借款合同以前,应落实担保。担保方式应与经办行协商,可采取以财产抵押担保或以第三方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具体担保事宜,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借款单位发生改制、合并或分立等产权、债权债务关系变更时,借款单位应及时通知经办行和科委参与处理有关事宜。变更后的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原借款单位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承担或分别承担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或与有关方(建设银行、科委和第三方保证人)协商,修订或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单位变更中形成的法律文件,必须有完整的一套存入经办行贷款档案。

第五章 借款期限、利率和本息的偿还
第十三条 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的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个别新技术和新工艺含量较高的项目,借款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借款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科技开发专项贷款利率,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贷款利率执行。有关利息的计算、结息和支付方式,亦比照技术改造贷款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偿还贷款本金,一般可用下列资金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
1.科技开发贷款项目投产和技术成果转让新增加的利润;
2.借款单位新增的综合经济效益和各项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技术开发基金);
3.借款单位有权支配的其它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必须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信守合同,合理使用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不遵守结算纪律、违反合同的,建设银行按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还清的贷款,即不能按分年分次还款计划归还的贷款,未经建设银行同意作展期处理的,即为逾期贷款,建设银行按规定对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第十八条 借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经多次催促仍不能归还的,建设银行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其第三方保证人代为偿还,或从出售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必要时诉诸法律解决。
第十九条 发现借款单位挪用贷款时,建设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加收罚息,并从借款单位的存款户中扣回与挪用贷款相等的已发放的贷款,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支用贷款并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

第七章 贷款的支用、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贷款的支用。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立即通知借款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借款单位要根据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存款户,在存款户中支用贷款。如借款单位不按期划转,经办行可代为划转。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履约期间,经办行应经常了解借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有权检查和监督借款单位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物资库存等经营管理情况。借款单位应按期向经办行提供项目的有关统计、财务报表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银行和科委对贷款项目要逐一建立项目经济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要注意收集、整理典型材料,积累经验,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省市级行的年度总结报告应于下一年二月底以前报建设银行总行。省市科委的年度工作总结根据国家科委的统
一规定办理。经办行对建成投产的项目,要参与决算审查和验收移交工作;在借款合同履约期间,要逐级上报“科技开发专项贷款项目情况报表(年报)”(附表三);对已全部收回贷款的由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联合下达计划的贷款项目,要做好贷款项目评价工作,填写科技开发专项
贷款项目总评价表(附表四),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银行各省市分行和省市科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总函字(90)第230号文《关于办理科技开发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建总函字(92)第102号文《关于简化科技开发专项贷款审批程序的通知》即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补充、修改和解释。
附表略。



199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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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翔为了性侵女孩子,就直接进入校园女厕所伺机作案,一个叫小米的女生不幸落在这个大四学生手里,小米奋力反抗,敖翔奋力抵挡其反抗,并用刀刺死女生。


案发后,敖翔在万般无奈之下投案自首,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面对这个判决,小米父母认为法院判决太轻,社会上也有许多人认为判决太轻,当然也有一些人认为判决没有不妥的。


对于这个判决,我的观点是,这个判决是合法的,但却是不妥的。


敖翔有自首行为,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敖翔杀人案,罪行极其严重,肯定不能免除处罚,这个不用考虑,但是法院认定敖翔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法院当然可以从轻判处他。


既然刑法规定了,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中国的最高刑罚是死刑,如何执行死刑,又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这样看来,死刑立即执行可以说是最高的刑罚了,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则比死刑立即执行要轻许多,起码要晚死两年,如果这两年不再故意犯罪,那两年后就不用死了,减为无期徒刑;如果这两年有重大立功行为,还可以享受直接从死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待遇,减为有期徒刑后,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再次减刑,一直可以减到二十年有期徒刑。


人都有求生的意志,一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同样如此,所以,即使牢狱再艰苦,即使牢头再恶劣,即使狱友再欺负,为了活命,死刑犯也要忍过这两年,不让自己故意犯罪,敖翔也应该是这么想的。这样看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对罪犯来说实际上就是救命的判决,而不是要命的判决。救命跟要命相比,却是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


即便“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如此天壤之别,法院为了适用刑法关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最高也只能判处缓期两年执行了,所以,法院对敖翔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是合法的。


但是,合法的未必就是妥当的,特别是面对一个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就更是如此,敖翔躲在女厕所的目的不就是想性侵女生吗,如果遇到顺从的(比如有些女士主张的递上安全套),他顺利得逞完事,拍拍屁股走人,也不会闹出人命来;如果遇到反抗的,他应该见好就收,放过人家,不能胡来蛮干,可是,敖翔却不是这样,女生反抗他的暴行,他却更加肆无忌惮,并使自己所有的行为都不再是性侵,而是要置人家于死地,这性质就相当严重了,最终酿成命案。


前段时间,安徽有一个女孩子在天涯网站上发帖寻求帮助,他父亲因为被两个地痞欺负而被逼无奈杀死了他们,一审法院判他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已经开庭,应该还没出结果,一审法院认定了死者具有严重过错,也认定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是法院还是判他死刑了,原因是他杀死第一个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又追出去把第二个要逃跑的人杀死就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法院的这种判决明显是不公的,因为法院还查明这两个地痞不只是一次两次来骚扰被告人的店铺了。


从许多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判处死刑后,是要立即执行还是要缓期两年执行,不确定性太大了,对触犯死刑的自首行为是不是要成为从轻的理由,不确定性也太大了。许多人、甚至许多搞法律的人还为此积极倡导一个观点,即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积极赔偿,那就可以判处死缓。被告人不积极赔偿,那就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总结成一句话就是,要钱不要命,要命不要钱,许多律师为了给自己的当事人开脱,甚至还撰文要求人们响应这种号召,对这些荒谬的观点,我写文章予以驳斥了。


律师持有这种想法,不算太可怕,但是如果连法官也这样认为,那就遗患无穷。如果法官再把激情犯罪当作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就更会让社会充满不安。法官向公众解释的观点是,敖翔之所以杀害小米,原因是小米进行了激烈的抗争,这导致敖翔火往上涨,也就是激情四射。让人恐怖的是,这是不是会成为许多法官群起效仿的对象,特别是当有腐败因素参与一个案件的审判时,贿赂不贿赂,都可以作出合法的判决,只不过贿赂了,那就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贿赂的话,那就是死刑立即执行。权力的奥妙就在于此。但愿敖翔案与此无关。


法官的另一个观点是,抓住一个罪犯是很难的,而如果给罪犯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罪犯就会自己送上门的,警方可以不费吹灰之力,给自首犯以从轻处罚的判决,这会让许多还没自首的罪犯早点去自首,警察在办公室里等着就可以了。这种说法。当然也是有道理的,但是又有纵容犯罪的风险,因为即使一个人对法律有再多的无知,他也应该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特别是那些杀人放火打家劫舍的罪犯就更知道自己每次行事都冒着生命的危险,但是,当他们看到敖翔可以通过自首换得自己的生命无忧时,已经扛不住的在逃犯或许会为了保命而自投罗网,于是,他们的罪行就因为这种给他们侥幸机会的设计而逃脱本该应该的最严厉的制裁,许多潜在的罪犯会不会群起而仿效,很难有定论,但不能说无风险。


当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杀死一个人,而最后可能得到的是二十五年的刑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就被架空,当然,同样受到伤害的是“刑罚适用平等原则”,敖翔在厕所里性侵女生不成而将其杀害,被判死缓,而“李翔”同样是在厕所里性侵女生不成而将其杀害,为什么就要判他死刑立即执行呢?这种同样的罪行不同刑罚的判决并不是没有,其中蕴含着什么奥妙,留给人的是巨大的想象空间。


现在看来,刑法的设置是有问题的,这种设置极容易让法官作出极其不妥的判决,其不妥之处就是在引导人们的行为上会让许多人更加凶残,或者说会让潜在的罪犯时刻挂念着刑法给予他们的侥幸机会而大肆犯案,当这种侥幸变为现实时,那赢家就是罪犯本身,这种罪犯往往是能够打通各个环节的牛人。


所以,我们确实需要做的是,要么修改刑法,废除死刑,并且确立一档足以与死刑相抗衡的刑罚,那就是终身监禁并不得减刑、不得假释。或者是废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制度。当然更需要细化的是关于自首的规定,一定要具体到某些犯罪上某些情节上,比如杀害未成年者,即使自首也要判死刑立即执行,性侵女性不成而将其杀害者,即使自首也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机把人撞到而又重复碾压致其死亡者,即使自首也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有有了这种细化,法律的确定性才会得以彰显,刑法面前才会有更多的平等,腐败才不会容易轻易地滋生。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保监发〔2010〕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动态监管,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cefagui/bjf2010-2.DOC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

引言

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
(2)基本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通常情况下,基本情景应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相一致。
(3)不利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景。
(4)管理层行为,指保险公司为改善偿付能力状况而做出的重大管理层策略变化。

测试频率和区间

3、测试频率为每年一次。
4、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开始的未来两个会计年度。保险公司应当以年为单位,将测试区间划分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报告年度后第2年两个时间段。相应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点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末、报告年度后第2年末。

测试对象

5、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包括测试区间内的有效业务和新业务。
6、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中规定的业务类别对测试对象进行分类。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上述分类要求的基础上对本公司的测试对象作进一步细分或在合理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合并。分类方法在测试区间内应当保持一致。

基本情景

预测假设与相关事项
7、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和对未来趋势的判断确定基本情景下对预测假设的最优估计。
8、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假设应当包括测试区间内的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保险公司预测所依赖的业务计划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否则不能作为预测的依据。
9、基本情景下,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测试区间内的再保险安排、利润分配、所得税等事项。但是,保险公司不应当考虑测试区间内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层行为的干预。

测试程序
10、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测试:
(1)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保险公司应当从业务类别层面对测试区间内的现金流进行预测。
(2)利润表预测。在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当对投资收益等利润表的相关项目进行预测,进而得到测试区间内各年度的预测利润表。
(3)资产、负债预测。保险公司应当通过预测利润表的相关项目,进一步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4)偿付能力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述预测结果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认可资产时,保险公司应当假设测试区间内的资产认可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相同。如果测试区间内资产组合的变化对资产认可比例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应对测试区间内各年末使用的资产认可比例作相应调整,并说明调整依据。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认可资产=(上一年度末资产+当年的资产变化)×资产认可比例。预测认可负债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主要考虑责任准备金等负债项目,并假设测试区间内其他负债占认可负债的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的比例相同。
不利情景

11、不利情景分为必测和自测两类。必测不利情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自测不利情景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保险公司应当确定至少一种自测不利情景。
1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0条规定的程序预测各种不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状况。

测试结果

13、如果基本情景或任一不利情景下的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保险公司应当说明相应的管理措施。
14、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则进行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结果不作为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直接依据。

披露

15、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业务类别现金流测试采用的方法、软件以及对测试模型的简要描述;
(2)基本情景中赔付率、费用率假设的最优估计和实际经验的偏差分析;
(3)基本情景中除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各项费用率、投资收益率以外的其他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4)在测试区间内对资产认可比例的调整情况及调整依据。
(5)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测试结果,保险公司准备采取的管理措施。
16、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测试对象的分类与相应的处理方法,以及与前一年度的差异;
(2)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各项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基本情景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3)自测不利情景假设及采用这些假设的依据;
(4)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的预测利润表。

附则

17、本规则自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表

情景: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 年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报告年度末 报告年度后
第一年末 报告年度后
第二年末
年初资产 (1)
年度内资产变化 (2)
年末资产 (3)=(2)+(1)
认可资产比例 (4)
认可资产 (5)=(3)×(4)
责任准备金 (6)
独立账户负债 (7)
资本性负债 (8)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9)
其他负债 (10)
认可负债 (11)=(6)+(7)+(8)+(9)+(10)
实际资本 (12)=(5)-(11)
最低资本 (13)
偿付能力溢额 (14)=(12)-(13)
偿付能力充足率 (15)=(12)/(13)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测试频率、测试区间、测试对象、测试情景、测试程序以及相应的披露要求。
本规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二、关于定义

(一)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通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动态测试,可以及时对保险公司可能出现偿付能力恶化的情况进行预警,有利于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有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资本管理,从而预防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
(二)基本情景
基本情景,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本规则定义的基本情景,是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计划,在分析和研究自身经验数据、行业现有信息及对未来趋势合理预测的基础上,所建立的未来一段时间内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下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假设的最优估计。
(三)不利情景
不利情景,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景。一般认为,不利情景实际发生的概率较低,但是一旦发生就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较为重大的不利影响。保险公司测试的不利情景要能够反映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同时各项假设之间应具有一致性。
(四)管理层行为
管理层行为,是指保险公司为改善偿付能力状况而做出的重大管理层策略变化。实务中,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在了解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之后,可能会改变经营策略并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对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善。

三、关于测试频率和测试区间

(一)测试频率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作为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一部分,应当每年测试一次。
(二)测试区间
我国财产保险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如果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时间区间过长,很可能会与实际结果出现较大的偏差。此外,财产保险业务大多为短期业务,测试区间也不宜太长。因此,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时间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开始的未来两个会计年度。保险公司应当将测试区间以年为单位,划分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报告年度后第2年两个时间段,并预测报告年度后第1年末、第2年末的偿付能力状况。例如,保险公司2010年末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时,其测试区间为2011年至2012年,并应将测试区间划分为2011年和2012年两个时间段,预测2011年末和2012年末的偿付能力状况。

四、关于测试对象

本规则规定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保险和非保险业务),包括测试区间内各年度的新业务和年初的有效业务。其中,有效业务是指测试区间内前一年度末保险公司已经承保并且保险责任依然有效的保单;新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测试区间内对现有产品(包括已经研发和列入推广计划中的产品)签发的新保单(包括续保保单)。
财产保险产品多种多样,各类产品的要素差异较大,如车险和责任险的风险特征明显不同。所以,有必要在一定的分类基础上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一)保险公司应当将测试对象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规定的业务类别进行分类。根据上述分类要求,保险公司的测试对象可以分成18个类别。
(二)如果公司根据其产品的具体风险特征有更为细致的分类,可以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采用自己的分类方式进一步细分。
(三)在不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构成重大影响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对占业务总量比重低于5%的业务类别合并后进行预测,并可通过近似的方式简化处理。保险公司在合并业务时,应该考虑合并业务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公司的业务计划和管理模式,如果不同业务间风险存在显著差异,即使业务比重低于5%,也不应当合并预测。合并后的业务类别不得超过业务总量的20%。

五、关于基本情景测试

(一)预测假设
预测假设主要包括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假设。通常情况下,基本情景应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相一致,保险公司预测所依赖的业务计划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否则不能作为预测的依据。
预测假设应当是建立在公司经验数据、行业现有信息及对未来趋势合理预测基础上的最优估计。需要注意的是,基本情景的设置还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各项假设之间的一致性,如保费增长率和费用率的关系,保费自留比例和赔付率的关系等。二是各项假设的合理性,如假设是否符合历史经验、合理的未来业务期望等。
在预测假设中,保费增长率是再保前的数值,而保费赚取比例、费用率、赔付率、赔付模式应该对再保前和再保后分别进行预测。
1、保费增长率假设
保险公司应根据其业务发展计划制定出合理的保费增长率假设,并针对不同的测试对象设定假设。除已经研发和列入推广计划的产品,预测不应考虑测试区间内可能推出的其他险种。
2、保费自留比例假设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未来的业务分保计划和战略,对各业务类别的保费收入中的自留部分进行预测,从而预测各业务类别的自留保费收入。
3、保费赚取比例假设
保险公司应当以各年保费收入赚取比例的经验数据为基础,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业务类别的保费赚取比例,即某年保费收入在当年及以后各年已赚保费金额所占的比例。
保险公司根据确定的保费赚取比例假设、以前年度及未来预测的保费收入,可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业务类别每年的已赚保费和每年末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也可以采用其他更合理的方法预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已赚保费。
4、费用率假设
费用假设包括管理费用假设和营业费用假设,固定资产折旧、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费应包括在内。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摊回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费用支出的假设,保险公司可以在保费收入或分出保费的经验比例基础上预测此类费用支出。其他业务及管理费,可以在已赚保费的经验比例的基础上预测。需要注意的是,预测利润表中所使用的费用支出是财务部门根据公司未来各年度的预算和公司发展计划预计的公司未来各年度的费用支出。
(1)各项费用假设按费用占保费收入或已赚保费的比例进行估计。保险公司应根据以往年度费用的经验数据、未来业务发展规模和未来各项经济状况确定各业务类别在测试区间的费用假设的最优估计。
(2)在实际预测中,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业务发展计划中的费用预算作为费用预测的基础,其中费用预算应与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保持合理关系。
5、赔付率预测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历史经验,未来业务发展规模、管理水平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预测各业务类别在测试区间内的最终赔付率。最终赔付率可基于保单年度或者事故年度预测,保险公司也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预测基础。在缺乏经验数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参考行业同类业务的赔付率水平。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包括在最终赔付率的预测中。最终赔付率假设应以报告年度末准备金评估得到的最终赔付率为依据和出发点,并且应对最终赔付率假设的选择理由作充分说明。
6、赔付模式
赔付模式是根据各业务类别最终赔付率,无论是保单年度、事故年度或其它预测基础,计算得到的最终损失在当年及以后各年的赔付金额所占的比例。通过最终赔付率和赔付模式,可以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的赔付支出及各年末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预测赔付模式,应该基于各业务类别的赔付支出三角形数据。对于缺乏经验数据的保险公司,可基于行业经验进行合理假设。
7、投资收益率假设
本规则所指投资收益率是扣除投资费用以后的净投资收益率。除了针对某些业务而专门设立且对预测结果有重大影响的独立投资帐户,对投资收益率的假设不需要分业务类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投资收益率假设。
(1)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经验值和投资策略确定测试区间内投资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关系。
(2)保险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历史投资收益率作为参照,确定测试区间内投资资产的年投资收益率的最优估计。
(3)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独立投资帐户,其投资资产的年投资收益率假设应单独估计。
(4)投资资产的年投资收益率假设应不高于报告年度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公布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对应的7年期国债收益率。获得该收益率曲线的相关信息,可访问中国债券信息网的中债收益率曲线网页(http://www.chinabond.com.cn/)。
(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资产的年投资收益率以及投资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关系等假设,预测测试区间内每年总资产的投资收益率。
8、其他假设
(1)保险公司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测试区间内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
(2)保险公司应根据公司目前的再保险安排情况以及公司对测试区间所进行的业务规划,确定测试区间内的再保险安排情况并对情景中的各项假设进行估计。
(3)保险公司不应当考虑测试区间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层行为的干预。其中,资本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变动的经济活动(详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实务指南),例如,股东增资、募集次级债。
(二)测试程序
为了测试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需要对各测试对象建立测试区间内的资产/负债模型,该模型应具有预测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中各项目的功能。这种建模过程是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重要基础。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当前的资产、负债以及资本的基础上,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历史经营状况,合理估计预测假设(如业务增长、投资、赔付率等业务类别相关经验以及测试时间区间内的外部影响因素等假设),基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划构建测试区间内的资产/负债模型。
在具体的测试中,现金流预测应细分到业务类别,利润表预测(含投资收益)和资产负债预测则针对整个公司层面。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未来的再保安排,分再保前和再保后分别测试各业务类别现金流。
1、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
保险公司应对各业务类别的现金流进行预测,该现金流不是公司收付实现制下的现金流入和流出,而是根据权责发生制下的收支流,该收支流最后形成承保利润,其中的已赚保费、各项费用、已发生赔款等,应针对再保前和再保分出部分分别预测。预测内容主要包括:
(1)保费预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确定的保费增长率假设,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直接业务保费和分入保费。
(2)分出保费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未来的再保险安排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分出保费。
(3)已赚保费预测。保险公司可根据保费赚取比例预测测试区间内每年的已赚保费以及各年末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各项费用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前述关于保费收入的预测和已确定的费用假设,合理估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其他业务及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费可包括在其他业务及管理费中一并预测。 摊回分保费用应该根据已确定的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率假设进行预测。
(5)已发生赔款预测。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已确定的最终赔付率、最终损失的赔付模式假设,预测测试区间内每年的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及提转差,从而得到每年的已发生赔款。
(6)通过上述现金流的分析,可以得到测试区间内各业务类别的承保利润,承保利润=自留已赚保费-自留已发生赔款-各项费用。
2、利润表预测
保险公司应当在各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的基础上预测未来两年的利润表。这里是指通用会计报表下的利润预测,而不是精算方法中基于保单的利润测试。利润的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益+其他业务利润-所得税
(1)投资收益预测。保险公司应当依据预测的总资产和预测的总资产投资收益率假设,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预测不包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分出业务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已确定的再保险安排预测测试区间内各时间段的分出业务现金流,包括分出保费、摊回赔付支出、摊回分保费用等。
(3)责任准备金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要求,评估各业务类别在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再保前的责任准备金,还要依据已确定的再保险安排情况,评估各个业务类别在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再保分出业务应摊回的责任准备金。
(4)所得税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前述各项预测结果,预测测试时间区间内各个时间段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5)其他项目预测。保险公司应当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其他利润表项目。
3、资产和负债预测
根据上述预测得到测试区间内各年度利润表项目的预测金额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对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预测。
(1)资产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上年末的资产+当年的资产变化。其中,当年的资产变化=当年的负债变化+当年利润+当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2)负债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负债=上年末的负债+当年的负债变化。其中,当年的负债变化=当年的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当年的资本性负债变化+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变化+当年的其他负债变化。如果保险公司的资本性负债、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无重大影响,可合并至其他负债中预测。
4、偿付能力预测
保险公司应当在前述预测的基础上,对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即对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预测。
(1)最低资本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保监会制定的计算最低资本的相关规定对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最低资本进行预测。
(2)实际资本预测。实际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①认可资产=当年末的资产×资产认可比例。其中,保险公司应当假设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认可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的资产认可比例保持一致,即资产认可比例=报告年度末认可资产÷报告年度末资产。如果测试区间内资产组合的变化对资产认可比例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可对测试区间内各年末使用的资产认可比例作相应调整,并说明调整依据。
②认可负债的预测主要考虑责任准备金负债等对认可负债有重大影响的负债项目。如果保险公司的资本性负债、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对预测结果有重大影响,应该单独对其认可价值进行预测,否则可合并在其他负债中预测。
资本性负债的变化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确认为认可负债的变化。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23号)计算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责任准备金。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计划中的新产品发行、既有产品的收益现金流和退保率假设等,预测相应的负债和认可负债。
其他负债部分是除责任准备金负债等有重大影响的负债以外的所有其他负债,保险公司应当假设测试区间内的其他负债占认可负债的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相同。

六、关于不利情景测试

本规则将不利情景分为必测和自测两类。中国保监会将根据行业情况确定统一的必测不利情景,所有保险公司都要进行测试。中国保监会会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必测不利情景进行调整,以适当反映行业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
自测不利情景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本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至少考虑一种自测不利情景。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历史经验以及对未来市场环境的预期等因素,选择最能反映公司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的情景作为自测不利情景进行测试。
不利情景的测试只是在预测假设上与基本情景测试有所区别,在测试程序上两者完全相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0条规定的程序预测各种不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状况。

七、关于测试结果

无论在基本情景还是不利情景下,在测试区间的任一年度末,如果预测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准备采取的管理措施。
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则进行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结果不作为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直接依据。但出现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数低于100%的情况时,监管部门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向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如相应管理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

八、关于披露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业务类别现金流的预测方法、预测使用的软件以及对预测模型的简要描述;
2、基本情景中赔付率、费用率假设的最优估计与实际经验的偏差性分析。这种偏差性分析主要是检验基本情景下假设的最优估计与预测后实际发生的情况是否一致;
3、基本情景中除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各项费用率、投资收益率以外的其他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例如,对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型产品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的预测使用的假设;
4、对测试区间内资产认可比例的调整情况及调整依据;
5、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测试结果,保险公司准备采取的管理措施。
(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明细表DST-8、明细表DST-9、明细表DST-10、明细表DST-11、明细表DST-12、明细表DST-13和明细表DST-14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披露以下信息:
1、测试对象的分类和相应的处理方法,以及与前一年度的差异;
2、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各项费用率、赔付率、赔付模式、投资收益率等基本情景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3、自测不利情景采用的假设及采用这些假设的依据;
4、基本情景和各个不利情景下测试区间内各时间段的预测利润表。
九、关于附则
本规则自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10年度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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