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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59:32  浏览:8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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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发〔2006〕1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和科技人员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对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由市财政从市科技三项经费或高科技创新资金列支(每年列支35万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产品是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奖励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
第二章条件
第五条申报市优秀新产品奖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市以上新产品鉴定或评审验收,在本行政区域内首次生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以上的;
(二)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我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已经形成批量生产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项目未曾获得其他市级以上奖励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再创新开发的新产品也可申报本奖:
(一)对引进设备消化吸收后创新研制的,技术性能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的新设备;
(二)利用引进设备生产,对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所改进的新产品。
第七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制的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后,转让到企业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的新产品,可以申报本奖。
第八条获奖人员必须是从事研究设计、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排序按照其承担技术工作的责任和贡献大小确定。没有直接参与项目的研制开发,仅承担组织领导的有关人员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三章标准
第九条市优秀新产品奖设立三个等级,评比标准如下: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已批量投产,年产值达1000万元、利税100万元以上,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所创新或重大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500万元、利税50万元以上,具有很大经济社会效益。三等奖:在设计、制造上有重大改进,主要指标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200万元、利税达20万元以上,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评价
第十条申报项目采取综合评议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从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技术水平分三项考核内容1.“先进程度”反映产品在技术上的先进性;2.“创新程度”反映项目承担单位在产品设计、研制过程中所做技术工作的深度;3.“难易程度”反映项目承担单位在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度,所涉及专业的宽度。
(二)经济效益分三项考核内容1.“生产批量”反映新产品投产后在国内外市场销售情况和产品的生命力;2.“经济效益”反映新产品投产后本企业获得的实际经济效益;3.“社会效益”反映新产品对社会发展与进步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做定量评价要有科学依据。
(一)技术水平的确定要以投产技术鉴定结论意见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比较数据为依据。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代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即为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首次研制的,为填补国内空白;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的,为国内先进水平;对比数据中本产品技术性能指标要以国家指定检验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与国内产品对比的,对比数据亦由国家指定检验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与国外产品对比的,对比数据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索查询,也可提供其它可说明其水平的材料。
(二)“经济效益”中新增产值、利润指标按照投产鉴定后实际发生的年产值、年利润计算,以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第五章机构
第十二条市政府成立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工业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经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经委、发改委、人才办、科技局、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评审委员会职责是:
(一)审批、聘任市专家评审组成员,指导各县(区)、本钢、北钢评审组和市专家评审组工作;
(二)终审评定奖励项目,确定奖励级别;
(三)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四)对有争议的项目组织市专家评审组进行裁定;
(五)对全部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上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市经委负责组建市优秀新产品奖专家评审组,聘请各专业学科领域的专家和工业主管部门科技管理人员担任,评审组成员应在7人以上。各学科领域的专家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人数要占评审组成员总数的60%以上。专家评审组职责是:
(一)受理各县(区)、本钢、北钢等部门推荐的优秀新产品初审项目;
(二)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做出定量评价,填写《定量评价表》,提出建议奖励等级;(三)将复选结果及其申报材料上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各县(区)经贸局和本钢、北钢集团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县(区)、本钢、北钢优秀新产品奖评审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评审组职责是:(一)受理本地区、本集团内部所属企业申报参评的新产品项目;
(二)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推荐奖励等级,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申报
第十五条市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对上一年度新产品项目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市优秀新产品奖项目按下列规定逐级申报:
(一)县(区)企业项目向所属县(区)经贸局申报;
(二)本钢、北钢所属企业项目向本集团公司申报;
(三)中央、省、市属企业向市经委直接申报;
(四)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各县(区)、本钢、北钢评审组经审查汇总后报市经委。
第十七条申报市优秀新产品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溪市优秀新产品申报书(一式6份);
(二)项目投产鉴定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标准、用户意见等材料(一式3份);
(三)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新产品经济效益证明(一式3份);
(四)环保、安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新产品社会效益证明(一式3份);
(五)食品、纺织产品要提供样品。
第七章评审
第十八条市优秀新产品奖项目按以下程序评审:
(一)各县(区)和本钢、北钢集团公司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专家评审组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三)市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形式评定奖励项目,确定奖励等级;
(四)公布评选结果,广泛征求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有异议的,由市评审委员会组织市专家评审组裁决;
(五)评定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八章奖励
第十九条对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本溪市优秀新产品金奖”、“本溪市优秀新产品银奖”、“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称号,并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5000元;对项目主要研制人员颁发荣誉证书,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8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二十条奖励业绩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奖金要按获奖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分配原则由企业负责人组织项目参与人员确定。
第九章异议
第二十二条对获奖者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供异议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市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材料起10日内将异议材料移送到项目的推荐部门。第二十四条推荐部门接到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移送的异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异议内容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提供有效的答辩材料和证明文件,逾期未答复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获奖者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一经查明属实,撤销奖励,追缴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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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庭审判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庭审判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1993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哄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妨害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有损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机关的权威。为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场所。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审判人员、书记员、检察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以及旁听人员、采访人员等,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法庭秩序方面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要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一般应由司法警察站庭或者值班,防患于未然。如果发现有预谋哄闹法庭、妨害审判活动迹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并及时向院长报告,以防止事件的发生。
三、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审判长应当及时加以制止,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必要的消防、通讯等安全设备,并经常检查,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更换,以便于应付突发事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教育部党组



1996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1996年-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贯彻中央干训规划精神,结合高校工作的实际,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党组于1996年10月印发了《关于“九五”期间加强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党〔1996〕84号)。文件
下发以来,高校干部培训工作逐步展开。但是,从全国总的情况看,对培训工作的组织和落实情况还很不平衡,一些地区重视不够,尚未有序地开展工作。为更好地落实教党〔1996〕84号文件提出的各项任务,促进高校干训工作的全面开展,现就高校干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干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重视培训工作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干部培训工作,是我国高教战线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重要一环。几年来,中央反复强调干部培养教育的重要性和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学习的必要性,党的十
五大以后,中央又再次号召全党兴起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高校干部尤其是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无论新、老同志都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认清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项任务,认清高校在实施科
教兴国战略中的历史使命,努力提高思想和理论素养,以新的眼界、新的观念、新的知识结构和更高的领导管理能力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高校干部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党委必须将组织干部培训学习视为关系整个工作大局和高校长远发展的一项
重要任务,克服轻视干部培训工作、重调配任免轻培养教育等倾向,以积极负责和严肃认真的态度,采取得力和有效的政策措施,周密组织和实施“九五”干训规划,将这项工作真正抓实、抓好,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校干部队伍。
二、明确管理体制,落实工作责任
高校干部数量较多,管理体制不一。为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需要进一步理顺培训管理体制。根据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趋势和高等学校由中央和省级政府举办、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管理体制,以及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党组〔1996〕84号文件“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干部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精神,应进一步明确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培训工作的管理应在中组部和教育部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地高校(教育)工委统一负责。未设高校(教育)工委的地方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干部主管部门负责,或经其授权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和管理本地高校干部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干部培训规划及有关政策;落实上级部门的调训计划;加强干训基地和干训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本地各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工作;监督培训工作落
实情况,检查和评估培训质量;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等。今后教育部对委托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举办的常规培训班将主要通过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参训干部,不再另行通知中央部委和教育部直属高校。
(三)高校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应确定有关处室负责干部培训的具体工作。请于今年7月底前将负责部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见附件一)报教育部人事司。
三、制定规划实施意见,落实组织措施
“九五”期间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仅剩三年左右的时间,各地培训主管部门一定要将干部培训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尽快研究落实本地的干部培训任务。各地对教党〔1996〕84号文件的落实规划或实施意见最迟应在今年7月底前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对中央党校、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下达的招生名额,各地应提前做出安排,制定具体人选参训计划,保证按期派出。
今后,各地培训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以前应将本地高校干部培训情况(见附件二)报教育部人事司。
四、明确培训任务,落实具体安排
按照教党〔1996〕84号文件要求,“九五”期间高校干部培训的主要任务和安排是:
(一)校级(厅局级)领导干部理论进修班。
(1)中央党校厅局级干部进修班。该班一年两期,每期四个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期至少派出一人。派出对象为普通本科院校党委、行政一把手或副书记、副校长中拟定为书记、校长的后备人选。教育部每期将直接安排部直属高校一人参加学习,并同时通知其所在地高校干
训主管部门。
(2)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高校校级干部理论进修班。该班一年两期,每期两个月。每期120人。培训对象主要是普通本科院校副校级以上干部和普通专科学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名额见附件三)。
(3)对未能安排参加中央党校和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习的其他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校级领导干部,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规划,自行组织培训,力争在“九五”期间将未参加过比较系统培训的高校领导干部基本培训一遍。其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应报教育
部备案。
(二)高校校级领导干部短期专题研讨班。
高校校级干部短期专题研讨班是干部培训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是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围绕高校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组织干部进行专题学习、研讨,交流信息和经验,以开阔思路,更新知识,提高政策、业务水平,推动高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组织高校领导干部短期专题研讨班。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也将结合教育部的重点工作,适时举办这种类型的研讨班。
(三)高校中青年(校级后备)干部培训班。
(1)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该班一年两期,每期三个月。每期150人。培训对象主要是全国普通本科院校拟在近期上岗的校级后备干部(名额见附件三)。
(2)教育部各干部培训中心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本科院校拟在中期上岗的校级后备干部和专科学校及成人高校拟在近、中期上岗的校级后备干部和中层管理干部。招生计划和名额由各中心与地方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协商后落实。
(3)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本地未能参加上述培训机构学习的高校校级后备干部及学校中层管理骨干。培训计划由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自行统筹安排。
(四)高校重点改革领域中层干部培训班。
高校干训工作应与当前高等教育的各项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为促进高校改革和发展服务。“九五”期间,教育部将委托有关部门和培训机构组织高校负责教学、科研、招生与毕业生就业、人事、财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干部培训班。各班次每期约为7-10天。各地高校干训主管
部门可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参考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和教育部各干训中心的教学计划,适时组织这方面的培训,努力扩大培训受益面。
除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上述培训工作外,教育部还将举办高校中青年专家高级研修班。各地也可举办类似的培训班。
五、突出学习重点,优化培训内容
高校干部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新形势对高校干部素质的新要求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精选内容,加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九五”高校干训应包括邓小平理论、邓小平教育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高等教育管理
的理论和方法、高等教育的法律和法规及现代科技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专题内容。邓小平理论是干部培训的重点内容。
高校干部培训工作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学习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高等学校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重在加强干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
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其思想理论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要加强研讨,组织干部认真研究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和紧迫问题,研究知识经济对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影响以及教育在知识经济中如何发挥作用,研究如何把教育和高校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研究如何使高校的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使高校
成为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的重要基地和生力军。
各地高校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的具体教学内容可参考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也可自行制定教学计划。
六、保证培训质量,落实基本条件
各地常规培训班,要有设计周密的教学计划和高质量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切实保证培训质量。要加强对培训班的日常管理。培训结业证书可由培训主管部门直接核发,也可经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后委托培训机构颁发。
各地在开展高校干训工作中,应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克服困难,创造条件,保证培训经费、场所及师资的落实。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本地的培训基地,尽量利用现有条件,特别是利用现有高校的条件。
七、其他
有关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其他要求和政策,应按照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党组《关于“九五”期间加强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党〔1996〕84号)执行。
教育部将加强对高校干部培训的指导和检查工作,除每年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实工作开展情况外,还将不定期进行调研。“九五”末期将对各地开展干训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附件:一、省级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情况表(略)
二、高校干训情况年度汇总表(略)
三、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办班名额分配表(略)



19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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