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调解的但书制度/田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36:25 浏览: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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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调解的但书制度
田凌
民事调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是以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为代价,司法实践中,有的义务人以调解为手段诱使权利人在做出一定的让步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首先达到减轻自己法律责任的目的,进而在执行过程中掌握主动权,致使调解的案件要么权利人被迫再次放弃部分合法权益,要么必须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利人也只能按照调解书所确认的权利申请执行,这样就违背了权利人当初进行调解的初衷,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别有用心的义务人钻法律的漏洞,在民事诉讼中应确立调解的但书制度,即法院在组织调解时,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建议权利人与义务人就如果义务人不按照调解协议所确定的方式、时间、内容等履行,如何限制义务人、制裁义务人达成单独的条款,作为对前面权利人有关放弃权益条款的否定,使调解结案的方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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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田凌
通讯联络——津市法院办公室
联系人——田凌
联系电话——07364203109
东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东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佟星
二ООО年六月二日
东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的监督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签订或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指导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和履行合同;
(二)依法对合同进行鉴证;
(三)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合同纠纷;
(四)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五)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六)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七)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并负责有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自行拟制的合同文本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八)组织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评选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完善合同自律机制,包括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签订、履行、委托代理及合同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六条 订立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使用或参照国家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有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自行拟制的格式合同,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合同文本。
第七条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列重要合同的鉴证管理:
(一)政府财政拨款投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交易会(包括展销会、订货会)上签订的合同;
(三)化肥、农药、粮食和种子购销合同;
(四)动产抵押合同;
(五)委托拍卖合同;
(六)财产租赁合同;
(七)其它重要合同。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鉴证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办理鉴证。
第九条 下列合同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专营物资买卖合同;
(二)房屋买卖合同;
(三)液化气销售合同;
(四)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买卖合同。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 评选活动,对企业遵守合同的信用情况、合同管理水平进行检查。对符合“重合同守信用”标准的企业,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利用合同违法行为:
(一)伪造合同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三)非法转让或者倒卖合同的;
(四)利用合同非法转包牟利的;
(五)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行为的;
(六)为不法分子提供证明、帐户、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八)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九)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十)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合同欺诈行为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文书、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三)封存、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四)依法先行处理不易保存的物品,保存价款。
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时,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的,可以提请金融机构依法暂停支付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非法印制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合同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鉴证的,其鉴证无效。
第十七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利用合同手段或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为其它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由原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合同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6]618?
1996-10-2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我行外汇收入计缴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财[1996]24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你行外汇收入计缴营业税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计算牌价的问题
鉴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从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三种货币的牌价,对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外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73号)规定的折算办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即: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
人民币的汇价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二、关于营业额确定的问题
你辖内各分支行在计算当季季末营业额时,是以上季季末的营业额加上当季发生的营业额,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局同意,你辖内各分支行在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时,可以当季季末各货币折合人民币应纳税营业额减去上季季末已纳税营业额后的净增额,作为当季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基数。
三、关于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时间问题
你行辖各分支行统一以当季季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三种货币的中间价以及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进行套算的汇价折合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