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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49:39  浏览:9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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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活动、地震地质环境和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按照工程类型、性质、重要性,确定与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危险性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本办法所称地震小区划是指对不能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地区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水务、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重要机关办公楼、公安、消防调度指挥中心;
(二)公路、铁路上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主干道立交桥工程,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三)市级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地球卫星站、国际通信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电信和邮政枢纽;
(四)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五)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500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
(六)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七)500床位以上的医院,6000个座位以上的大型体育馆,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学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八)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九)生产和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产品的建设工程及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的建设工程;
(十)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十一)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十二)活动断裂带两侧300米范围内新建的厂矿企业及住宅小区、商业网点等建设工程;
(十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十四)国家或者自治区地震管理部门与发展和改革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它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下列地区必须进行地震小区划:
(一)位于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区和旗县区政府所在地城镇;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的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
(三)县级以上新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城镇规划区;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一般的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已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地震局填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表》。
市地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等级,并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书》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地震管理部门确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等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建设预算。
建设单位必须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市地震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外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必须向市地震管理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没有地震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书》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办理批准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地震管理部门对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检查鉴定。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学校、医院、商场、交通枢纽、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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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08号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第五条 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自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内,用户可以向骨灰公墓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用户未处理骨灰的,由公墓单位统一深埋。
  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帐;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禁坟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由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汇集申办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八条 公墓开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墓单位有必要的开业资金;
  (三)公墓单位有与其从事行业相适应的合格技术人员;
  (四)公墓单位负责人经民政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公墓开业,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或省民政部门委托的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开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土地、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先进单位、优秀团队的决定

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


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先进单位、优秀团队的决定


中青联发[2002]57号


  今年是党和国家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为帮助、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深入学习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今年暑期,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学联组织开展了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根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青年学生积极参与,活动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取得了圆满成功,呈现出鲜明的特点:一是主题明确,广大青年学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宣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唱响了“同人民紧密结合,为祖国奉献青春”的口号;二是重点突出,围绕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实际需要,全国重点组织了“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和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广大青年学生在农村广泛开展了“三个代表”宣讲、《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宣传、科技支农、企业帮扶、文艺演出、支教扫盲、普法宣传、医疗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活动;三是规模空前,全国重点团队300支,各地、各高校实践小分队10万余支,共有400多万大中专学生以多种方式参与活动,是学生参与面最大的一年;四是效果显著,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发挥知识技能优势,在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在实践中增长了才干,受到了教育和锻炼。

  为表彰先进,推动工作,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决定授予江苏等22个省级单位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授予清华大学等328个单位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奖,授予北京大学博士生赴冀邢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等107个团队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奖。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创新,扎实推进工作,取得更大成绩。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开创活动新局面,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新的贡献。

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 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名单(共22个)


  江苏    陕西    四川    山东 
  北京    黑龙江   广东    河南 
  浙江    重庆    福建    上海 
  江西    湖北    吉林    天津 
  内蒙古   湖南    山西    河北 
  甘肃    宁夏

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名单(共328个)

北京市(l5个)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方交通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石油大学(北京) 

天津市(11个)
  
 天津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科技大学      天津理工学院      天津财经学院 
  
 天津中医学院    天津外国语学院     天津体育学院 

河北省(12个)
  
  河北大学      燕山大学        河北医科大学      河北农业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石家庄经济学院     石家庄铁道学院 
  
  河北理工学院    华北电力大学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山西省(12个)
  
  山西财经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山西农业大学      山西师范大学 
  
  山西医科大学    华北工学院       长治医学院       太原师范学院 
  
  临汾团市委     运城学院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山西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8个)
  
  内蒙古农业大学   内蒙古工业大学     内蒙古民族大学     内蒙古师范大学 
  
  内蒙古财经学院   内蒙古医学院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   包头师范学院 

辽宁省(11个)
  
  东北大学      辽宁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大连轻工业学院 
  
  大连民族学院    鞍山科技大学      锦州医学院 

吉林省(11个)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北华大学        长春工业大学 
  
  长春大学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长春师范学院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吉林艺术学院    吉林体育学院 
  
 吉林师范大学 

黑龙江省(11个)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黑龙江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   佳木斯大学       牡丹江师范学院

上海市(15个)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水产大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江苏省(17个)
  
 扬州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南京工业大学      南通师范学院      南京农业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苏州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邮电学院      南京审计学院 

  徐州师范大学 

浙江省(13个)

  浙江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      宁波大学 

  杭州商学院     浙江工程学院      浙江中医学院      嘉兴学院 

  温州师范学院    浙江林学院       温州大学        杭州师范学院 

  浙江树人大学

安徽省(12个)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安徽大学        安徽医科大学 

  安徽建工学院    安徽师范大学      安徽财贸学院      安徽工业大学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淮南师范学院      阜阳师范学院      安庆师范学院 

福建省(10个)

  厦门大学      福州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华侨大学 

  福建农林大学    福建医科大学      福建中医学院      福建教育学院 

  泉州师范学院    泉州团市委 

江西省(10个)

  南昌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农业大学      华东交通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医学院       南昌航空工业学院    江西中医学院 

  景德镇陶瓷学院   井冈山师范学院

山东省(14个)

  山东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建筑工程学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 

  济南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      青岛科技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潍坊医学院     泰山医学院       聊城大学        枣庄师范专科学校 

  临沂师范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 

河南省(12个)

  郑州大学      河南大学        河南农业大学      河南师范大学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河南中医学院      洛阳师范学院      南阳师范学院 

  信阳师范学院    商丘师范学院      安阳市         鹤壁市 
  
湖北省(15个)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大学        武汉科技大学 

  武汉工业学院    湖北中医学院      湖北农学院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化工学院    武汉船舶技术学院    三峡大学 
  
湖南省(13个)

  中南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农业大学 

  湖南商学院     长沙电力学院      南华大学        中南林学院 

  湘潭大学      湖南工程学院      湘潭师范学院      吉首大学 

  株洲团市委 

广东省(13个)

  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广州大学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韶关学院        东莞理工学院      深圳大学 

  肇庆学院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清远团市委       珠海团市委 

  茂名团市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9个)

  广西大学      广西师范学院      广西中医学院      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师范大学    桂林工学院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广西民族学院 

  广西教育学院 
  
海南省(3个)

  海南师范学院    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海南大学 

四川省(11个)

  四川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成都中医药大学   成都体育学院      川北医学院       乐山师范学院 

  四川农业大学    西南石油学院      成都电子高等专科学校 
  
重庆市(12个)

  重庆大学      西南师范大学      西南农业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    重庆邮电学院      重庆工学院       重庆工商学院 

  重庆师范学院    渝西学院        重庆教育学院      四川外语学院 
  
贵州省(8个)

  贵阳医学院     遵义师范学院      遵义医学院       贵阳中医学院 

  贵州财经学院    贵州教育学院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9个)

  云南农业大学    云南民族学院      云南财贸学院      云南中医学院 

  云南广播电视大   曲靖师范学院      大理学院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红河团州委 
  
西藏自治区(2个)    

  西藏民族学院    拉萨市师范学校 

陕西省(l3个)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长安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西北政法学院 

  西安理工大学    西安科技学院      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西安邮电学院 

  延安大学 
  
甘肃省(9个)

  兰州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西北民族学院      甘肃工业大学 

  兰州医学院     甘肃农业大学      兰州商学院       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庆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青海省(3个)

  青海大学      青海师范大学      青海医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4个)

  宁夏大学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固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宁夏医学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0个)

  新疆大学      新疆农业大学      新疆医科大学      新疆师范大学 

  石河子大学     新疆职业大学      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新疆财经学院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巴音职业技术学院

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名单(共107个)

北京市(5个)
  
 北京大学博士生赴冀邢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清华大学新闻学子“重走长征路”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赴新疆“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北京科技大学“彩虹工程”博士生“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北京林业大学女大学生北京女子监狱“一帮一”结队
  
 帮教“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天津市(3个)

  天津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南开大学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天津师范大学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河北省(3个)
  
 湖北大学博士生赴坝上“农村青年增收成才”服务团
  
 河北医科大学赴井陉矿区“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石家庄经济学院党员大学生赴邯郸市涉县“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山西省(4个)

  山西大学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太原理工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太原师范学院赴大寨“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山西财经大学女子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内蒙古自治区(3个)

  内蒙古医学院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内蒙古农业大学博士生“农牧区青年增收成才”服务团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辽宁省(3个)

  大连医科大学“公民道德建设”社会实践服务团

  大连理工大学“三个代表”社会实践服务团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博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服务团

吉林省(3个)

  长春理工大学“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长春工程学院“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东北电力学院“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黑龙江省(4个)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博士生实践服务团

  东北农业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哈尔滨医科大学博士生实践服务团

  黑龙江省大学生艺术团赴铁力“三个代表”社会实践服务团

上海市(6个)

  复旦大学“党的三代领导核心故乡重访”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上海交通大学赴贵州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同济大学赴青藏线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华东理工大学博士生赴云南开远“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第二军医大学赴云南鲁甸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华东师范大学赴安徽青阳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江苏省(5个)

  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生赴洪泽县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盐城师范学院“三峡移民”文化科技服务团

  南京林业大学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中国药科大学大学生“三个代表”党员服务小分队

  南京中医药大学赴大丰市“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浙江省(5个)

  浙江大学农学院赴浦江、诸暨、松阳“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浙江工业大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流动车实践团

  浙江科技学院苍南扶贫支教“三个代表”实践团

  宁波大学“建文明社区、学百句英语”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浙江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安徽省(3个)

  中国科技大学赴山东济阳县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安徽农业大学赴肥东县古城镇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福建省(4个)

  福建中医学院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华侨大学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福建农林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江西省(3个)

  东华理工学院“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宜春学院“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山东省(4个)

  石油大学诚信“公民道德”服务团

  青岛海洋大学赴荣成科技服务博士团

  山东中医药大学博士生赴潍坊市医疗服务团

  山东经济学院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赴荣成市乳山实践服务团

河南省(4个)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新乡医学院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河南财经学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中原工学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湖北省(5个)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华中科技大学材料学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华中农业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华中师范大学信息技术系星光服务队

  湖北大学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湖南省(4个)

  株洲工学院“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岳阳师范学院“抗洪救灾”服务团

  衡阳师范学院“三个代表”宣讲团

  娄底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个代表”服务团

广东省(4个)

  中山大学生命科学院博士生赴斗门县“农村青年增收华南理工大学赴阳春市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暨南大学研究生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赴东莞市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4个)

  广西大学生实践“三个代表”服务“边境建设大会战”志愿服务团

  广西大学农学院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博士、硕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服务团

  广西师范学院“三个代表”服务团

  广西教育学院博士生“三个代表”服务团

海南省(2个)

  海南省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海南省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四川省(3个)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重庆市(3个)

  重庆大学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重庆交通学院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四川美术学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贵州省(2个)

  贵州大学“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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